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及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的廉洁自律,有效地关心、爱护、帮助和教育干部,遏制和防范违纪违法的现象发生,结合我院实际,特提出如下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谈话诫勉的范围
学院科级及以上干部,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后勤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其他有关人员。
二、谈话诫勉的实施部门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学院正处及以上干部由书记主谈,副处及以下干部由分管院领导主谈。谈话诫勉时不得少于两人。
2、决定对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应由院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3、对决定实行谈话诫勉的干部,由学院纪检监察室书面、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告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三、谈话诫勉的适用事项
1、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确实存在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而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
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有必要向被举报人反馈以引起注意的;
3、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的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其纠正的;
4、干部中存在的可能酿成严重违纪违规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5、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四、谈话诫勉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并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的事项以及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诫勉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勉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4、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5、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所在部门的会议上(或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六、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