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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各级各类科研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类别
  ㈠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院级科研项目,根据当年度学院的财力和课题类别、性质确定资助额度。
  ㈡外来科研经费来源
  1、国家、省(部、委)、市及有关部门的各类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专项拨款。
  2、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研究经费。
  3、承接校外单位委托和横向合作或协作的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
  ㈢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学院对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人必须是我院的)实行专项配套政策。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人非我院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不实行专项配套。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标准如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青年人才基金)、863攻关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实际到位经费(下同)的60%,重点项目不低于100%。
  2、国家科技部项目(含攻关项目)、国家教育部科研项目(含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古籍整理计划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40%,省高校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教育部重点项目不低于50%。
  3、科技部、教育部除外的其他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人才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30%,重点项目不低于40%。学院已资助过的省“学科共建”项目不再配套。
  4、本省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的科研计划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20%,科技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的科研计划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30%,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的科研计划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50%。
  5、部属的司、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社科联科研计划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20%,重点项目不低于30%。
  6、市级计划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20%。
  (注:资助经费与学院配套经费之和不小于当年度院级重点课题资助经费)
  7、立项不资助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社科联、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当年度院级重点课题资助金额
  8、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下达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要求所在单位专项配套的,按有关文件规定配套。其他项目均按1—7条规定实行配套。
  二、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均按当年实际到款额(扣除转拨给协作单位的款额)给予分期分批的专项配套,课题结束后再拨入的经费不再配套。
  三、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和协作条件。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项目基金管理条例或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规定。专项配套费应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支出。
  1、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学校设备一般不收费或只收消耗材料费):项目所必须的国内外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邮寄费、水电费、通讯费、交通费、查询费、咨询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费、安装费等;自制专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所购置的设备、工具和材料的验收、管理和使用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等的所有权属学校。
  4、实验室改装费与建筑设施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科研实验条件,对原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
  5、协作费:付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0%,课题费到校后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实施需要从第二个月开始分期分批办理。
(注:协作费仅限于外来经费,学院资助经费不得作为协作费使用。)
  6、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按国家、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课题)以获得实际拨款额的5%作为项目组织实施费,每个项目累计提取最高限额:省自然科学基金为5000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1万元。项目组织实施费主要用于:
  ①课题研究工作所需水、电、气等费用的补贴;
  ②课题研究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开支的费用;
  ③按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④科研项目申报中有关费用。
  学校计财处必须按当年实际到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项目组织实施费,不得超前、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7、劳务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加科研活动的人员可领取劳务费、寒暑假加班费和有害环境条件下工作的营养补助费。横向课题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合同或经费开支计划中未说明的,按项目总经费的10—15%提取,其中,软科学项目按15-20%提取,应用开发项目按20—30%提取,由项目负责人计划用费时留出,待课题完成后领取,也可按负责人提出每月适当提取的金额逐月办理,结题后一并结算。纵向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按研究计划书中的《经费开支计划》提取。
  四、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的管理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学校财经制度的前提下,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为原则。
  1、学院所有的各类科研项目都必须在科技处备案立项,立项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院指定的专门银行账号,计财处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2、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研专项经费,也不得擅自将经费转移到学校计财处以外的其它银行账号。
  3、科研经费到达学校后,由科研处对各个项目统一编号并签发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计财处建立账卡,定期将经费使用情况报科技处。
  4、项目负责人在学院科技处、计财处的指导下,按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中的“经费开支计划”以及国家、省、市财务制度的规定,自主支配使用经费,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单须由项目组成员(或经办人)签字,并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计财处才能凭经费本予以报销。与课题研究无关的任何人无权使用专项科研经费。
  5、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用具等的所有权均属学校,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在项目承担所在校办理建帐、入库验收等手续。项目完成后,课题组人员可继续使用;当调离学校或离(退)休时应全部归还给学校或销账。
  6、因研究工计需要或受科研器材供应的影响,需要调整用款计划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如改变经费用途的,须报上级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或提供经费的单位)审批。
  7、项目研究全部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清理历年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数字,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资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认真填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并由审计部门审计签署意见,由科研处根据审核后的项目经费表,如实汇总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逐项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提供科研基金资助的部门。
  8、项目完成后,要按有关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验收考核,学校财务处须进行经费决算或成本核算,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表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的40%提作节支奖,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余(6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优先用于原项目负责人的其它项目的研究或推广研究成果的费用。
  9、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科研处审批后,计财处拨给协作者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研究完成后,协作者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校科研处。
  10、项目组织实施费,由科技处在签发科研经费本时,核定提取金额,通知计财处提取。
  11、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研究人员及所在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校财务处有权抵制或越级反映。科技处对各类资助项目实施发展情况要监督检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者,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中有与上级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个一致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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