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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科技档案管理,切实保证科研工作的严肃性以及科技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有关科技档案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中的“科研档案”指我院教职工个人、科研机构等在各类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管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的科研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
  2、科研档案是学院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评审奖励以及教师科技工作考核与职称申报中科研成果审核的重要依据。
  3、科研档案管理由学院档案室和科技处共同负责。
  4、各系部根据本办法之规定,认真审核本系(部)教师科研成果,保证科研成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及时将本单位的材料报学院科技处,由学院科技处室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5、科研档案包括:
  ①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审批文件以及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等;
  ②重要的原始记录、分析测试报告、重要的技术文件材料、照片、研究进展情况报告等;
  ③项目总结报告、查新报告、结题报告、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经费决算报告。
  ④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文件、具有推广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专利申请与受理专利审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等;
  ⑤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原件(费用从科技经费中开支)。
  6、科研档案的保管
  ①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归档责任制。每项科研项目完成或部分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原件)加以系统整理,填写科研档案归档说明书,并加盖系(部)公章,由学院科技处审查、验收后移交学院档案室。
  ②科研论文或专著实行每年申报制度。作者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及论文所在页)各一份,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后,复印件由科技处保存,原件由科技处移交学院档案室。
  ③获奖科研成果,作者提供奖励文件、证书、奖状、奖品复印件或照片一式二份,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后,一份由科技处保管,一份由科技处移交学院档案室。
  7、个人或单位借阅科研档案资料,必须经学院科技处和档案室同意,填写借阅使用单,妥善使用,及时归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8、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9、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OO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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